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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-12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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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專利年費調整通知

壹、自99年1月1日起台灣專利年費規費調整如下

1、發明專利:第7年至第9年每年減收1,000元,減收後金額為8,000元

     第10年以上,每年減收2,000元,減收後金額為16,000元。

2、新型專利:第4年至第6年每年減收1,000元,減收後金額為4,000元

     第7年至第9年每年減收1,000元,減收後金額為8,000元

     第10年以上,每年減收10,000元,減收後金額為8,000元。

3、新式樣專利:第4年至第6年每年減收1,500元,減收後金額為3,500元

     第7年至第9年每年減收4,000元,減收後金額為5,000元

     第10年以上,每年減收13,000元,減收後金額為5,000元

 

貳、除前述專利年費大幅調降外,再加上依專利年費減免辦法規定,可減免第1至6年專利年費金額後,金額說明如下:

1、發明專利:第1至3年每年減免800元,減免後僅須繳交1,700元專利年費;第4至6年每年減免1,200元,減免後須繳交3,800元專利年費。

2、新型專利:第1至3年每年減免800元,減免後僅須繳交1,700元專利年費;第4至6年每年減免1,200元,減免後僅須繳交2,800元專利年費。

3、新式樣專利:第1至3年每年減免800元,減免後僅須繳交1,700元專利年費;第4至6年每年減免1,200元,減免後僅須繳交2,300元專利年費。

 

參、後續處理說明:

1、年費繳納之數額,須依繳費當時專利規費收費準則的規定為之,因此99年1月1日起繳費之金額方得依修正後之年費金額收取。

2、99年1月1日起尚未到期之專利年費,均得適用新專利年費金額,已預繳之專利年費,99年1月1日後均得申請退還差額,亦得於下次年費到期時,將前述差額扣抵下年次年費。

3、如未於應繳納年費之期限前繳費,依法應加倍補繳專利年費時,其應繳納之金額,為依修正後之年費金額加倍補繳,亦即99年1月1日起加倍補繳者,係依調降後之金額繳交。

4、申請退還專利年費之差額時須檢附收據,倘收據因其他事由無法檢還者,得以聲明書代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