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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-12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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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發明專利審查逐項收費標準

自99年1月1日起提出之台灣發明專利申請案,其實體審查申請費,依申請實體審查時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數計算,超出基本項數者,超出部分改採逐項收費制。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合計在10項以內者,每件新臺幣7000元;請求項超過10項者,每項加收新臺幣800元。現行依說明書及圖式頁數計費之方式,仍予維持。

1、逐項收費規定之適用範圍,除99年1月1日起新提出之發明申請案外,包括99年1月1日起新提出之發明分割申請案亦屬之;另如原申請案為新型,於99年1月1日起改請為發明者亦適用之。

2、發明申請案於初審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,因其申請案之審查均係依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為之,申請人如有增、刪其請求項,均以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進行審查,爰明定以修正後之總請求項數計算實體審查申請費。進一步說明如下:

(1)如為刪除請求項者,原請求項數如有超出基本項數,最多退還超出基本項數部分之實體審查申請費;原請求項數如在基本項數範圍內,縱有刪除請求項,仍不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。例如原請求項為12項,縱為刪除3項,仍僅退還2項之實體審查申請費。

(2)如為新增請求項者;依修正後總請求項數計算,如有超出基本項數者,超出部分須逐項收費。

(3)如為刪除部分原請求項並新增新請求項者;例如申請時請求項有8項,嗣提出修正,原請求項刪除2項、另新增5項,修正後共計11項,此時已超出基本項數,須補交所超出基本項之1項費用新臺幣800元。

3、於申請案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後,如有新增請求項者,審查人員有重行檢索及審查之必要,爰明定該新增之請求項應收取實體審查申請費。進一步說明如下:

(1)各次修正新增之請求項數,依形式上增加之請求項數計算之,再與其前各次已繳費之最高總項數合併計算合計後,如未超出基本項數,無須補交實體審查申請費;如有超出基本項數者,則該部分仍須逐項收費。

(2)惟如刪除部分為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前已提出之請求項者,因該部分業經審查,已繳之實體審查申請費不予退還。從而,通知前已提出之請求項雖經刪除,其項數仍列應收費項數合併計算。舉例如下,例如申請案初審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,其原請求項有8項,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後,申請人提出修正,新增請求項6項,刪除通知前原請求項2項,因原有8項請求項均已經過審查,縱有刪除,亦不退還審查費,因此,其計算方式係將原有項數(8項)與新增項數(6項)合計共14項,超出之4項部分,逐項加收實體審查申請費,每項800元,共計3200元。

(3)於申請案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後,至收到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前,如有多次修正,該數次修正將如同前述未收到審查通知前之計算方式。其刪除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前已提出之請求項者,該部分項數仍應計入收費;至於新增部分,無論多次先後增刪(此處限刪除第一次通知後始新增之請求項),各次修正之項數均合併計算後,並與第一次通知前已經審查之項數再合併計算。例如,原請求審查之請求項為8項,第一次通知後提第一次修正,刪除原請求項2項,新增4項,第二次修正針對第一次修正新增之4項刪除2項,另再新增3項,其計費方式如下:4-2+3=5,5+8=13,須補交3項超項費。

4、98年12月31日前已提出之發明申請案,於99年1月1日後始提出實體審查申請者,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,收費方式為其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合計在五十頁以下者,每件新臺幣8000元;超過五十頁者,每五十頁加收新臺幣500元;其不足五十頁者,以五十頁計,不適用逐項收費之規定。